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本法规适用于茂名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茂名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法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法规文书法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后的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在本市区域内或在与本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合作协议城市,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城市(除与本市签订合作协议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前,工作单位、公积金缴存或户籍在购房所在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对本法规执行前已发生的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按购买时相关提取法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本市区域内,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对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进行大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职工或者配偶有多套住房满足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用于提取,且要优先用于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偿还的,还清逾期贷款方可提取。
第十条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在本市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棚改计划的住宅除外)增设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作为主借款人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本法规第四条(六)至(十)款情形的提取。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法有关法定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法规第四条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类住房的(如:商铺、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二)非配偶或非近亲属共同购买二手住房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申请提取之日前一年内有1次或前五年内有3次购房提取记录的;
(四)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法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