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8 09:36
一、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工资金额吗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薪资待遇方面的相关款项需予以明确标示,这是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若该项条款未明确展示,则双方当事人均拥有对其进行再次商谈及修改的权利。如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应参照集体合同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倘若集体合同中并无涉及到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则默认适用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之人的同等报酬标准;再若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条件等其他标准也未做出明文规定,则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风险有哪些
如果在劳资合同中存在某些关键性的缺失条款,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地使整个劳动合同失效。
然而,假如雇主方所提供的劳资合同并未包含法定规定中的必备条款,这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一旦这样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雇主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上一篇:签了劳动合同想辞职可以直接走吗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