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市中医局、市药监局日前共同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规范(试行)》,规范委托代煎、配送行为,保证代煎、配送质量。规范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依据规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并在机构内开展代煎服务。医疗机构代煎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可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承担中药饮片代煎剂的质量管理责任,实施代煎全过程质控;对中药饮片处方合法性进行审核,毒麻中药饮片不能委托代煎;负责中药饮片代煎剂的发药,并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受托企业煎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煎药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考核。受托企业应对直接接触代煎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罹患有碍代煎药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可引入具备中药饮片代煎剂配送能力的快递企业入驻,依据患者的意愿向其提供将代煎剂递送至指定地址的服务,并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快递企业要规范配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造成代煎剂的污染和毁损,按照有关规定尽快送达。
市中医局将会同市药监局建立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代煎、配送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委托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数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两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受托企业的信息进行互通共享。
(责任编辑:张紫祎)
登录查看全部内容